一、為鼓勵本府各局、處、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執行「政府採購法」
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相關採購原住民產品或勞務之規定,
以扶持原住民族企業、增進原住民族就業機會,提升原住民族社會經
濟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評機關:
(一)甲類(本府業務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臺北縣政府農業局、城鄉發展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臺北縣
政府地政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臺北
縣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臺北縣政府水利局、臺
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乙類(本府幕僚機關):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臺北縣政府秘書處
、臺北縣政府新聞處、臺北縣政府法制局、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臺北縣政府人事處、臺北縣政府主計處、臺北縣政
府政風處。
(三)丙類(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四)丁類(本縣各級學校)
|
三、評比方式及期間:
(一)由原住民族行政局於每年 3月底前彙整各單位前一年度( 1月 1
日至12月31日止)採購總額,並區分類組辦理評比。
(二)簽核後公佈評比結果並辦理敘獎事宜。
|
四、獎勵方式:
(一)甲、丙類採購總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取前 3名,乙、丁類採購
總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取前 2名。
(二)經評比之優勝單位於本府縣政會議中頒獎以茲表揚。
(三)另不分組別依採購總額區分等級,依敘獎基準給予敘獎以茲鼓勵
。
|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