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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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原住民產品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法立法之宗旨。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
      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
      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