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明定本法立法之宗旨。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 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 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