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子女學前教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提昇原住民族學前教育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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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原住民身分者。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
(三)現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前項第二款幼兒年齡,應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是否符合該歲
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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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保育費、註冊費、月費、交通費、學費、兒童活動費
、材料費、餐點費、平安保險費。
(二)補助金額: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九千元;其就學費用
低於補助金額者,依實際支出就學費用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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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補助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每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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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補助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幼兒園受理申請並辦
理初審後,將符合補助規定之相關表件備齊,親送或逕寄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申請表或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份。
2.當學期繳費收據正本。
3.幼兒園之收款收據及私立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正面影本。
(三)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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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違反者停止本補助並
追繳已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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