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原教字第103105219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原住民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本補助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幼兒園受理申請並辦
        理初審後,將符合補助規定之相關表件備齊,親送或逕寄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申請表或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份。
        2.當學期繳費收據正本。
        3.幼兒園之收款收據及私立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正面影本。
  (三)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