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本補助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幼兒園受理申請並辦
理初審後,將符合補助規定之相關表件備齊,親送或逕寄本府原
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申請表或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一份。
2.當學期繳費收據正本。
3.幼兒園之收款收據及私立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正面影本。
(三)申請本補助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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