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受理都市原住民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家庭生計,協助渡過難關,以減少社會問
    題,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訂
    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本市各區公所(烏來區除外)。

三、適用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市
    民。

四、救助項目、金額如下:
  (一)死亡救助:係指中低收入戶之家屬死亡無力殮葬者,負擔家庭生
        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補助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係指因罹患長期性痼疾需住院治療,致失去工作達一
        個月以上,生活陷於困境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重大意外事故:係指因遭受風災、震災、水災及雷殛等天然災害
        而失蹤、死亡、重傷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非負
        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或因交通、醫療、職業災害、火
        災、海難、山難、空難等重大事故意外死亡或重傷致家庭生活陷
        於困境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
        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婦女救助:係指婦女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需救助者;或遭
        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被強暴受重傷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
        不良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老人及兒童、少年救助:係指老人年滿六十歲以上,因不符合社
        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具未受公私立救助
        機構收容者;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因父母死
        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無力撫育、或遭虐待、遺棄、押賣
        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屬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以
        上老人、兒童及少年救助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資料:
  (一)本項救助屬前點第三款重大事件者,區公所於事實發生或知悉後
        三日內輔導申請,檢具申請書及具體佐證資料等,得先傳真辦理
        ,但正本應即函送本局。
  (二)一般救助案件,當事人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所轄區市公所提出
        申請,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派所屬里幹事,查證無訛即
        於申請書表核章後併同相關資料函送本局核定撥款。
  (三)應檢附資料:
        1.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死亡
          證明書影本各乙份(請加蓋申請人私章並註明與正本同)。
        2.醫療救助:住院證明書、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影本應加
          蓋私章並註明與正本同)、中低收入戶證明及共同生活之戶口
          名簿影本各一份。
        3.重大意外事故: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書、住院醫療診斷書(
          視申請事由檢附),另須附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4.婦女緊急救助:相關證明書或判決書,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
          明文件(視申請事由檢附),另附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5.老人、兒童、少年救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
          證明及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