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設立新
    北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新北市重大民族教育政策、制度及重要計畫或方案。
  (二)諮詢、審議新北市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重要事
        項。
  (三)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襄理會務;其餘委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教育局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者代表四人或五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或四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代表由市長核定後聘(派)兼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族各族群及
    地域之均衡。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出缺時,依前點規定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時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專員或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以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
    時,得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委員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委員缺席連續達
    三次以上,本會得予以解聘。

九、本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
    項時,應行迴避。

十、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遨請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
    及提供意見。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
      關費用。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