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襄理會務;其餘委員十五人至
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教育局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者代表四人或五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或四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代表由市長核定後聘(派)兼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族各族群及
地域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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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以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
時,得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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