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辦理各區歲時祭儀活動,以維護並
促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發揚原住民族
社會敬老尊賢之倫理規範,以增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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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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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本市依法登記立案之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得向本局申請補助辦
理下列活動:
(一)傳統歲時祭儀。
(二)傳統競技。
(三)其他歲時祭儀相關之文化活動。
前項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係指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都市原住民
生活輔導計畫,由本府輔導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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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審查:
(一)計畫書一式三份
(二)經費概算明細表
(三)申請補助團體以往辦理相關活動之績效
(四)原住民受益程度
(五)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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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以歲時祭儀活動計畫所需之經常門支出為限,其補助項
目如下:
(一)原民意象布置及舞台搭設費。
(二)音響、桌椅、帳篷及流動廁所租借費。
(三)祈福祭品費。
(四)餐費。
(五)樂舞組訓費。
(六)保險費。
(七)環境清潔費。
(八)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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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依各區原住民人口數計算補助金額如下:
(一)一人至五百人者,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者,補助金額十五萬元。
(三)一千零一人至二千人者,補助金額二十五萬元。
(四)二千零一人至三千人者,補助金額三十五萬元。
(五)三千零一人至四千人者,補助金額四十五萬元。
(六)四千零一人至五千人者,補助金額五十五萬元。
(七)五千零一人以上者,補助金額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原住民人口數以最新公告設籍本市人口數計算。
同一團體申請本補助,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本補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活動申請本府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教
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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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局核定之補助團體,應於核定後檢附存摺影本一份報本局撥款,
並於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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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補助經費之核銷及賸餘款繳回:
(一)本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活動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列明款項,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補助經費結報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之。
本局依下列規定辦理對受補助團體之管控考核:
(一)得派員實地查核受補助團體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應配合辦理,
不得規避或拒絕。
(二)不定時執行成效考核,其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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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團體依會計法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十年以
上,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作業,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原始憑證如欲提前銷毀,受補助團體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始得辦理銷毀作業;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受補助團
體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報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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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金額未達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上限者,本局得
以實際金額補助。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受
理申請及核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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