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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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或新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而
    造成不公平待遇,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及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特設基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基隆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
  (一)關於設籍本市求職人或受僱於本市各公司、廠、行號等事業單位
        員工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調解事項。
  (二)有關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
  (三)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
        處理。
  (四)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訂定公
        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六)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七)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
        位參考。

三、本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祕書為副召集人,設委員七人至十三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基隆市工業會代表一人。
  (二)基隆市商業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其他社會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合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至四人協助之,由本府社會局
    派員兼任。

五、本會於受理兩性工作平等或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
    訂期邀請委員召開會議,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
    進行評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之
    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本府外非公職人士得支給
    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