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或新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而
造成不公平待遇,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及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特設基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基隆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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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
(一)關於設籍本市求職人或受僱於本市各公司、廠、行號等事業單位
員工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調解事項。
(二)有關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
(三)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
處理。
(四)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訂定公
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六)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七)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
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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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祕書為副召集人,設委員七人至十三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基隆市工業會代表一人。
(二)基隆市商業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其他社會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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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合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至四人協助之,由本府社會局
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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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於受理兩性工作平等或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
訂期邀請委員召開會議,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
進行評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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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之
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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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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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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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本府外非公職人士得支給
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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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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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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