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兩性工作平
等委員會。
前項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
工事務、兩性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
團體、婦女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
前項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
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
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規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之職權。
二、明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組成及任期。同時,為使兩性工作平等
委員會能真正達致保障受僱者平等工作權益之目的,特別於委員會
中保障女性委員比例,以及納入專精兩性及勞工事務專業人士之機
制。
三、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亦得由該會處理相
關事宜,以免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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