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子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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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義務
  役人員家屬發給獎助學金,特訂定「基隆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子弟獎助學
  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屬以在本市應徵(召)入營,經核列扶助有案之子女或同
  胞兄弟姊妹為限。限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下之在學學生,不含大學院
  校之碩士生、博士生。

  徵屬子弟在校各項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活動成績乙等(含)或七十五分(含)以上。
  新生申請獎助學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申請獎助學金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繳費單據影本。
  二、學期成績單(影本應經區公所審核並加蓋與原本相符章)
  三、新生入學通知單。

  凡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應檢同證明文件於三日內由戶長向轄區
  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報本府核辦。

  獎助學金金額大專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高中(職)新臺幣五千元、國
  中新臺幣二千元、國小新臺幣一千元,並視年度預算辦理核發。

  役男離營(含退伍、停役或逃亡)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第一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第二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