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以下列人員組成為原則:校長、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學校行
 政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表。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校長為申評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
 聘,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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