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以下列人員組成為原則:校長、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學校行 政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表。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校長為申評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 聘,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