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之。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之設置目的,以培養學生民主
 法治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疏解家長與學校間之糾紛,促進校園和
 諧,發揮教育功能為目的。

 基隆市所屬各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含私立中學國中部)及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之公私立國民小學,應依本辦法成立學生申評會,並得依本辦
 法自行訂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申評會以下列人員組成為原則:校長、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學校行
 政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表。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校長為申評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
 聘,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申評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書送達或該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以書面或言詞代為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二、前項書面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
          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並作成評議書
   送達申訴人及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
 四、申評會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五、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具體理由且嚴重影
   響學生權益經申評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
   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學校評議書應附記不服學校評議決定之救濟途徑。申訴人接到申評會評
 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市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
 評議確定。

 學生受學校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
 校申訴而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申評會評議確定者,其評定結果學校應確實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