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書送達或該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以書面或言詞代為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二、前項書面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
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並作成評議書
送達申訴人及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
四、申評會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五、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具體理由且嚴重影
響學生權益經申評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
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