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書送達或該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以書面或言詞代為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二、前項書面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
          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並作成評議書
   送達申訴人及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
 四、申評會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五、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具體理由且嚴重影
   響學生權益經申評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
   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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