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學生受學校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
 校申訴而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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