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
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依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
規則)第五十六條修正說明及財政部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台財庫字第
一0二00七一00二一號函說明二,得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自行訂定規費收費自
治法規,爰參酌本市相關行政成本,訂定本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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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
案新臺幣三千元。
二、屬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且無須專案小組審查
者,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三、屬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提專案小組審查
者,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屬管制規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檢
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文件者,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收費方式。
二、申請變更編定原則應依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應組專案小組審
查,惟非屬山坡地範圍、免興辦事業計畫或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
過開發許可者,免提送專案小組,又開發許可案屬大面積開發( 2公
頃以上),辦理成本較高;爰依案件審查程序行政成本不同,依案件
類型分別訂定規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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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
其他方式取得者,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立法理由〕 一、明定免納規費種類。
二、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得免徵規費,土地徵收、
撥用或得徵收採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屬公共利益範疇,爰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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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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