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費標準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使用
地變更編定應繳納規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另定收費規定者,從其規定」,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略以「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
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
之」,行政規費以成本原則訂定收費基準,考量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審查成本不同及反映本市變更編定審查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特訂
定基隆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本草案共計四條,其要點如
下:
一、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收費方式(第二條)。
三、明定免納規費種類(第三條)。
四、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