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設置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之審議事項:
        1.重劃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區免提)及重劃計畫書。
        2.重劃負擔及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標
          準。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
        5.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聯繫事項。
  (二)自辦市地重劃之審議事項:
        1.擬辦重劃範圍之核定。(申請核定範圍為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
          發範圍之全部或自擬細部計畫經審定者免提)
        2.重劃計畫書之核定。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之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核定。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長及副市長兼任,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秘書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產業發展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所轄區長。
  (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遴聘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
    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委員,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七、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府得於重劃區內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
      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