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設置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之審議事項:
1.重劃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區免提)及重劃計畫書。
2.重劃負擔及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標
準。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
5.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聯繫事項。
(二)自辦市地重劃之審議事項:
1.擬辦重劃範圍之核定。(申請核定範圍為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
發範圍之全部或自擬細部計畫經審定者免提)
2.重劃計畫書之核定。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之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核定。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之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長及副市長兼任,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秘書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產業發展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所轄區長。
(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遴聘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
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及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之委員,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
七、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一、本府得於重劃區內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
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
|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