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古蹟指定及廢止,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古蹟指定及廢止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基隆市文化局應就下列情形,主動辦理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作業。
(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四)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五)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為辦理前項指定及廢止作業,應設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設置及作業要點另訂之。
|
三、各區公所應協助調查轄內具有保存價值之古蹟,並填具「基隆市古蹟
或歷史建築提報表」,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都市計畫圖、地籍圖
、地形圖及有關照片,報請基隆市文化局辦理指定作業。
本府各單位、個人或團體亦得依前項規定向基隆市文化局提報。
本府相關目的事業單位應協助測量、繪製、調閱古蹟及其定著土地所
在地相關資料。
|
四、古蹟指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做成指定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五、本府對審議指定之古蹟,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類別、種類、地址或位置。
(二)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之日期、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本府公佈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公開發
行之新聞報紙或資訊網路。
|
六、古蹟指定公告後,由基隆市文化局填具古蹟清冊,載明下列事項,附
圖片電子檔,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古蹟之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古蹟之現狀、特徵、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圖說,應繪製於地藉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古蹟之範圍界線及其使用配置。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界線。
(三)附近街廓名稱與位置。
(四)圖面之比例尺。
|
七、古蹟指定之廢止,依下列情形為之:
(一)古蹟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者。
(二)因火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解體或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者。
|
八、古蹟之廢止程序,由本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