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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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古蹟指定及廢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
  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
  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
  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2.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2日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