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如下: 一、自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 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 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 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