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如下:
  一、自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
      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
      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
      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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