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員額配置表由本府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員額設置基準訂之DIR ,報 請省政府核備,並函送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