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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縣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於縣議會議決後,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函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再移由本府法制單位辦理公布事宜;其餘除法律 或縣法規另有規定外,業務主管單位於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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