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縣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五、其他情形有修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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