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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縣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悉該管業務 及富有法律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並送本府法制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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