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應由戶政事務所公告,並 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報本府備查暨函送各有關機關。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 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