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納骨設施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納骨灰(骸)設備。
  二、祭祀設施。
  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盥洗室及廁所。
  五、停車場。
  六、對外通道。
  前項第六款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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