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
    職業災害受傷害之勞工,獲得慰助,舒緩其災後身心上之困頓,訂定
    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適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業工作之勞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申請慰助金:
  (一)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永久失能者。
  (三)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同一事件受傷住院合併五天以上者。

三、勞工死亡慰助金申請順位: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出具協議書,協議一人具
    領,並由具領人負責分配之。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於發生或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逾期不受理。
  (一)死亡者:於職災事故發生死亡之日或因職業災害經治療不治死亡
        之日。
  (二)失能者:認定失能之日。
  (三)職業傷病者:職災事故發生之日起或經認定為職業病之日。
    職業災害事故發生之日無法明確判斷因職業災害或傷病死亡者,其家
    屬應取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或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判定屬職業災害之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
  (二)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有關勞工身分證明。
  (三)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四)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死亡給付、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函、或
        住院證明書正本。
  (五)未重覆申領之切結書。
  (六)領據。
    申領死亡慰問金者,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檢具
    死亡勞工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領款人協議書。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得派員實地了解,經查證屬實者,發給慰助金,發
    給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失能者:
        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新臺五萬元。
        第六等級至第十等新臺幣級三萬元。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同一事件合併住院五至十天者新臺幣五
        千元;十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且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者,得檢附較
    高慰助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
    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額。
    如同時符合本縣及外縣市之慰助條件者,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
    領。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其已領取者,本府應撤銷
    原發給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所要求之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
  (四)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