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青年政策,鼓勵有意圓夢
創業之青年團隊參與空間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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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宜蘭行口之經營範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原宜蘭車站
一號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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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為單一或三家以內公司行號、法人、團體聯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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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團隊應參與領標及投標作業,招標公告以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網站
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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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審查申請團隊之申請案及廠商之續約案。
評選委員會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置委員七人,一人為
召集人,其中府外學者專家四人,其餘委員由本府派員兼任。
評選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法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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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進駐案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營運構想及創意回饋項目(30%)。
(二)空間利用、建築保存及公共安全整備規劃(25%)。
(三)財務規劃及可負擔之權利金(20%)。
(四)展售商品在地性、特殊性、創意性及陳列空間佈置之規劃(15%
)。
(五)經營團隊陣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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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進駐案之評審程序、核准規定、招標方式、投標家數規定、決標
程序,取用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選商
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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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廠商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容許經營餐飲店、書店及商場。惟販賣酒品者,應依菸酒管理法
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向本府財政處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容許經營觀光發展、親子及青年育樂相關業務。
(三)容許經營青年公共參與、產業交流之相關活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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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廠商不得經營販售項目如下:
(一)香菸、檳榔、口香糖及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及民眾健康安全之物品
。
(二)鞭炮、烤肉用具、打火機、簡易爐具、刀械等易致生火災或公共
危險之物品。
(三)藥事法所稱各項藥品及醫療器材。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各項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
販賣之產品。
(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所稱限制級出版品及非「普」
級錄影節目帶。
(六)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
(七)本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各種特定行業。惟採複合式
經營,非以飲酒店業為專門經營內容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令或依本府政策禁止或限制販賣之物品,並以機關認定者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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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廠商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保管維護進駐標的物及協助保管維護鄰近代管維護區域。
(二)每年繳交定額權利金,其額度依契約規定,不另計收房地使用費
或租金,惟締約當年之權利金得視實際締約日期,按該年度所餘
之天數依比例計算。
(三)廠商應共同分攤水費、電費及必要營運費用。
(四)廠商每年應提供本府、本縣各青年團體,或各社區團體六種以上
回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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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廠商經營期限為三年,本府保留後續擴充權限,擴充期間、金額及
條件於招標公告及契約書載明。
前項期限,本府得視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契約內容變更之。
本府辦理後續擴充之續約審核標準項目如下:
(一)廠商提供以前年度工作成果報告(40%)。
(二)廠商提供續約工作計畫書(40%)。
(三)廠商口頭簡報(20%)。
契約或前計畫尚未期滿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書面
通知原廠商或前計畫進駐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間繼續經營:
(一)本府未完成本經營業務招標程序。
(二)本府已完成招標程序,但取得經營權之第三人未能於契約期滿
後接續經營。
(三)為維護重大公益,經本府認為原廠商或前計畫進駐廠商有繼續
經營必要時。
原廠商或前計畫進駐廠商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函復是否同意繼
續經營。
原廠商或前計畫進駐廠商繼續經營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原廠商或前計畫進駐廠商繼續經營期間,其權利義務仍適用本要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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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得邀集廠商及相關人士組成自治會,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場
地管理、活化,及經營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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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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