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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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客家及多元族群文化,鼓勵
    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依「宜
    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機關、學校。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經常門:傳承、維護、推展各項客家或多元族群語言、人文、
          民俗、美食、技藝、祭典節慶、音樂歌謠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客家或多元族群文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
          計畫、各項藝文研習、傳承、推廣客家或多元族群相關活動等
          之硬體設備(如樂器相關訓練器材等),其耐用年限二年以上
          ,且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3.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地方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
          助計畫以資本門為限。
        4.設備設施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未達使用年限,不得
          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會員大會財產報廢紀錄。
        5.申請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
          位負責。
        6.基層建議案依據「宜蘭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7.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佔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項餐敘、茶會、會員旅遊﹙包含聯誼、進香等性質﹚活動
            。
         (4)各類獎﹙勵﹚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等項目。
         (5)涉及商業販售或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8)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
            費等)。
         (9)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
            、交通費等。
        (10)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11)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12)已補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者。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單位,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且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但單ㄧ資本門申請時,
          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
          此限,該受補助單位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2.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目限制。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及各項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
        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相關預算編列執行;申請補助之單位
    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單位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
        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
        、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
        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及傳承有助益
        。
  (二)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優先補助。
  (三)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應
        於計畫實施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行注意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
        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核,並於收案日起十五工作天內,將結果
        函知受補助單位,並附知提案議員;若發現所提補助項目核與規
        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
        續辦。
  (四)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
        作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
        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
        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惟因不可抗力者,得於事後申請變更;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
        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
        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
        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核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資料,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切結書。
  (四)成果報告書。
  (五)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六)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
    除以上資料外,如係全額補助經費者,應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受部分
    補助經費者應檢具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受補助之各
    單位應自行保管各項憑證資料,並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機
    關隨時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
        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
        府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採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
        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
        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
        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正值調查中,即暫停該團體補助
        案件之申請。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辦
        理;其中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
        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
        關﹙單位﹚備查,並應由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八)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實如期完成,應考核其效益是否對本縣客
        家及多元族群活動有提升,做為爾後補助之參考依據。
  (九)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同年度同一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並獲補助以二次為限;又同一活動
    僅能由主辦單位提出,並不得重複申請。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
    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本府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受補助單位經結算後,如有
    賸餘者,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十一、本府對於申請單位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
          者,其受補助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
          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