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宜蘭縣政府府民族字第 1050186817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客家及多元族群文化,鼓勵
    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依「宜
    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1.經常門:傳承、維護、推展各項客家或多元族群語言、人文、
          民俗、美食、技藝、祭典節慶、音樂歌謠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客家或多元族群文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
          計畫、各項藝文研習、傳承、推廣客家或多元族群相關活動等
          之硬體設備(如樂器相關訓練器材等),其耐用年限二年以上
          ,且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3.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地方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
          助計畫以資本門為限。
        4.設備設施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未達使用年限,不得
          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會員大會財產報廢紀錄。
        5.申請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
          位負責。
        6.基層建議案依據「宜蘭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7.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佔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項餐敘、茶會、會員旅遊﹙包含聯誼、進香等性質﹚活動
            。
         (4)各類獎﹙勵﹚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等項目。
         (5)涉及商業販售或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8)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
            費等)。
         (9)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
            、交通費等。
        (10)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11)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12)已補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者。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單位,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且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但單ㄧ資本門申請時,
          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
          此限,該受補助單位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2.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目限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及傳承有助益
        。
  (二)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優先補助。
  (三)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應
        於計畫實施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行注意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受理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
        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核,並於收案日起十五工作天內,將結果
        函知受補助單位,並附知提案議員;若發現所提補助項目核與規
        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
        續辦。
  (四)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
        作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
        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
        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惟因不可抗力者,得於事後申請變更;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
        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
        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補助款,且依
        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予配
        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
        府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採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
        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
        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
        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正值調查中,即暫停該團體補助
        案件之申請。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辦
        理;其中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
        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
        關﹙單位﹚備查,並應由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八)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實如期完成,應考核其效益是否對本縣客
        家及多元族群活動有提升,做為爾後補助之參考依據。
  (九)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