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於規定期間彙解縣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十公里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本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除第二款之收入,或積存金額未
      滿新臺幣伍萬元者,最多得保管五日外,其餘各款收入,應於當日
      或次日彙解縣庫,如有特殊情形,得經本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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