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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之 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應將各種會計報告,送本府 查核,必要時本府財政科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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