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財稅局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總庫,及由總庫轉
送分庫各一式二份存驗。印鑑卡污損不明者,分庫得報由總庫函請財稅局
另送新印鑑卡後,將原印鑑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新印
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票字號,
附同新印鑑卡函送總庫。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稅局原留印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