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驗對
支票樣張、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撥存各機關商號
存款帳戶之支票,免辦理簽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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