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應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
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依下列方式申請掛失止付:
  一、發票日期未逾一年者,得向財稅局或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申請。
  二、逾發票日期一年者,應向財稅局申請。
受款人或執票人得洽請原支用機關代為向財稅局申請掛失止付,並應檢附
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支用機關印信、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止
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加蓋機關印信,免具
保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