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由其本人或洽由原支用機關向財稅局申
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兌付者,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兌付金融機
構止付。
前項情形,受款人或執票人亦得向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申請掛失止付。尚
未兌付者,財稅局仍應依規定補送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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