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由其本人或洽由原支用機關向財稅局申 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兌付者,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兌付金融機 構止付。 前項情形,受款人或執票人亦得向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申請掛失止付。尚 未兌付者,財稅局仍應依規定補送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