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尚未補發前尋獲原支
票時,應以書面向財稅局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金融機構,申請註銷止付。
財稅局收到前項申請後,經查明無訛,應即填具縣庫支票註銷掛失止付通
知單,通知縣庫及分庫註銷止付。指定兌付之金融機構接獲申請者,應通
知其他兌付金融機構,註銷止付及通知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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