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尚未補發前尋獲原支 票時,應以書面向財稅局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金融機構,申請註銷止付。 財稅局收到前項申請後,經查明無訛,應即填具縣庫支票註銷掛失止付通 知單,通知縣庫及分庫註銷止付。指定兌付之金融機構接獲申請者,應通 知其他兌付金融機構,註銷止付及通知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