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或原支用機關,得填具縣庫
支票換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財稅局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但逾十五年者不予換發。
申請換發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覓具財稅局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
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者,應於換發申請書蓋具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並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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