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或原支用機關,得填具縣庫 支票換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財稅局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但逾十五年者不予換發。 申請換發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覓具財稅局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 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者,應於換發申請書蓋具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並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