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局應於每年度終了四十五日內,查明發票期逾一年以上之未兌付縣庫
支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財稅局編製清單,逐筆填具以「宜蘭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
等金額縣庫支票及繳款書,解繳縣庫「保管款」科目,並註銷其未兌
付縣庫支票紀錄。
二、執票人如提出請求,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申請換發,
經查明無誤後,由財稅局開具收入退還書換發,交原執票人向縣庫兌
領。
三、逾十五年以上未請求支付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本縣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部分,由財稅局逕以清理
保管款科目解繳縣庫「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項下。
(二)納入縣庫辦理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專戶或保管款部分,由財稅局
逕以清理保管款科目解繳縣庫「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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