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中文大寫
及阿拉伯字小寫金額、指定之縣庫兌付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指定之兌付金
融機構)、並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各級人員
核章及縣長官章,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前項縣庫支票票面雙平行線標識之註銷,應依宜蘭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
序規定辦理。但財稅局對於各項稅捐應退稅支票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
書轉讓」戳記,可依實際需要另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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