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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財稅局領用縣庫支票,應填具空白縣庫支票領取單,向總庫領取,總庫應 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領得之空白縣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 ,設置空白縣庫支票領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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