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並 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變更使用用途。但徵收、撥用或開發許可回饋捐 贈之土地依有關法令辦理。 公用財產得視財產性質,委託民間管理,其委託管理辦法,應送議會審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