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單位向該管稅捐機
  關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
  起迄日期,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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