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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船舶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府對於船舶業者之船隻、裝備及設施安全維護等,應實施檢查,業者 不得拒絕。對不合規定事項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合格前,得 暫停該船舶之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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