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船舶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船舶業者之船隻、裝備及設施安全維護等,應實施檢查,業者
  不得拒絕。對不合規定事項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合格前,得
  暫停該船舶之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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