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縣新舊違章建築以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為劃分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屬舊違章建築,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建築完成
  者屬新違章建築。
  新違章建築之處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舊違章建築之處理,依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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