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新舊違章建築以八十七年一月一日為劃分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屬舊違章建築,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建築完成 者屬新違章建築。 新違章建築之處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舊違章建築之處理,依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