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或拆除重建之違章建築,依本辦法規定強制拆除,得採委外方式 執行,其拆除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負擔。 前項應繳納之拆除費用,以實際委託拆除之費用為核算依據,並以書面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本府得依行政執 行法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