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施工中或拆除重建之違章建築,依本辦法規定強制拆除,得採委外方式
  執行,其拆除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負擔。
  前項應繳納之拆除費用,以實際委託拆除之費用為核算依據,並以書面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本府得依行政執
  行法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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