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府赴現場勘驗,以抽驗方式為之,除依申報進行勘驗者外,應於勘驗
  前二日通知承造人,抽驗不合格者,應令其改善並得令其停工,改善部
  分應經監造人查核合格,始得繼續施工,改善資料應於下次勘驗時一併
  報本府備查。
  抽驗時,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會同勘驗,同一年
  度累計達三次以上未會同勘驗者,依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
  抽驗不合格,工地主任應予記警告一次。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
  築師各記點一次。同一年度記點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分別依營造業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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