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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公共工程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有餘土者,應有餘土收容處理計畫, 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對於餘土之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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