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主管建築機
  關於接獲陳情後,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主任技師(依法無需
  設置主任技師則免)、監造人及陳情人辦理會勘,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承造人、主任技師及監造人分別鑑定損鄰事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以做為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之依據。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即勒令停工,並應立即加強保護鄰房安全
      措施,但經現場勘查,認立即停工將導致損壞擴大時,應待繼續趕
      工至地面層,且能達到穩定狀況後,再行停工。嗣承造人、主任技
      師提出公共安全維護計畫書及建築施工改善計畫書,由監造人同意
      並確認已無危及公共安全之虞,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准予復工。
  三、無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於十日內,由承造人、主任技師及監造
      人分別提出安全鑑定書,併送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主管建築機關得
      依照該等鑑定書,准予繼續施工。
  承造人、監造人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主管建築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
  得予以勒令停工。
  建築工程施工中發生損鄰事件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於該案建造執照施工
  管制卡中予以載明列管。起造人或承造人嗣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申
  請撤銷列管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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